六盘水市公积金新政: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利好消息,为进一步支持本市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减轻购房家庭的前期资金压力,该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正式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这一新政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购房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新政亮点:公积金可直接支付购房款
根据新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在六盘水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这一举措无疑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筹措渠道,降低了购房门槛。
办理条件与流程:
1. 房开企业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
2. 购房职工可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3. 提交相关材料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审核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 购房职工凭回执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开企业再凭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存量房购房同样受益
除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六盘水市存量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也符合购房提取条件。他们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款。
具体流程如下:
1. 购房职工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 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审核登记,并打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 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凭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相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新政实施过程中,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若购房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此外,新政还规定了若购房职工与房开企业或卖方解除相关协议,可凭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若发生退房行为,房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政策解读:购房前期资金与办理流程变化
购房前期资金定义:
1. 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前期资金指购买商品住房需交付的首付款。
2. 分期付款的,前期资金指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第一次支付的购房款项。
3. 一次性全款购房的,前期资金指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

办理流程变化:
新政印发前,本市缴存职工须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新政实施后,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或售房人的收款账户,作为购房的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这一变化大大简化了购房流程,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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