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便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这部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中,婚姻家庭编更是重中之重。家庭作为国家的基石,其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家庭的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因此,制定一套优秀的婚姻家庭规则和制度,让婚姻家庭编体现善良、正确的价值观和正义、公平的核心价值,成为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然而,当我们深入审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时,却发现其与我们良好的愿望存在不小的差距。至少,它存在着以下五大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守护家庭和谐的基石。
价值导向的缺失与重建
正确的价值导向是法律的灵魂。它指导着立法,体现着法律的价值观,影响着立法的成败。缺乏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便如同失去了灵魂的躯壳,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在婚姻家庭编中,应体现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这是立法的灵魂所在,应贯穿于立法的始终。
然而,现实却令人失望。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些产品造假、欺骗隐瞒、诚信丧失现象,与立法、司法过程中不重视价值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立法、司法都不强调或在制度规范中无视正确的价值导向,反而允许或放任违反价值导向的现象存在,那么,就难以引导人民做到诚实信用,更难以创造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
《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政治、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本应成为引导公民、家庭、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取向的契机。然而,从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来看,尤其是在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设计上,包括夫妻债务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知情权等方面,明显欠缺正确的价值导向。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困境与反思
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任何法律都不得使公民无辜受害、被负债,这是基本准则。夫妻关系也不例外。一个良好的公民,一个有道德的公民,只要他遵纪守法,就不应该因为法律规定而陷于恐惧、背负恶意巨额债务。这是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是正义存在的体现。
在现实中,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不知情、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有多种防范和保护救济措施,如要求举债人夫妻双方确认、提供抵押担保等。而对于不知情、未举债的配偶来说,他们却无法预见且没有任何防范被负债风险的措施,成为了弱者。
婚姻法应当体现保护弱者的功能。虽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保护,但更要保护作为弱者的不知情配偶的权益。不让无辜的公民受害应是价值首选之义。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放纵债权人与举债人串通伪造债务,无视他人配偶被负债,这对于个人情感和社会正义都是严重的伤害。
从情理上讲,夫妻之间有人格的独立,不能因为结婚就让夫妻捆绑在一起,而让夫妻一方承担无辜的债务。债权人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强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对风险作出判断和控制。现举债人无力偿还,是债权人自己判断失误,应当自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后果。想让举债人的配偶来承担债权人判决失误的后果,将自己的投资失败和判断失误转嫁到举债人的配偶身上,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应当尽量严格规范、限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存在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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