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婚姻家事案件实务问答概览
本文内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旨在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及关注婚姻家事问题的公众提供权威、实用的解答。该问答集涵盖了诉讼程序、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婚姻家事领域的49个关键问题,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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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相关问题解析
问题1:离婚诉讼中,第三人能否以调解协议侵犯其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离婚纠纷的当事人限定为婚姻双方,第三人不被列为诉讼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权益而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将予以驳回。但若法院发现调解确有错误且必须再审,将依据相关法律精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问题2:债务人离婚后,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若债权形成于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3:离婚诉讼中财产价值有争议,是否必须评估?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非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探讨
问题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能否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
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通常建议当事人另案起诉或中止离婚诉讼,而不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问题5:离婚诉讼中止后,家庭成员均不提起确权分割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对夫妻共有部分房屋的分割意见。若当事人同意不在本案中主张分割,则案件恢复审理;若坚持分割,法院将限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另案处理。
特殊情形下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
问题6: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重婚,能否同步审理?
由于二者属于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问题7:宣告婚姻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讼案件,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进行裁决,并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问题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且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
问题9:宣告失踪、死亡与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与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问题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如何处理?
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请求,因为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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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男方起诉离婚时发现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期,法院如何处理?
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但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如女方有重大过错,可作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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