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与实施概览
为及时传递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指南,我们精心摘编法律要点,汇总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技巧与心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包含23条详细规定,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及公众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

为便于大家深入理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规定进行对照学习,我们特此逐条梳理了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条文密切相关的现行有效规定,并形成了以下关联规定对照表,供您参考。
关联规定对照表详解
第一条: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且在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则进一步指出,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针对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80条指出,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和第70条则分别就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生效条件、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与撤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若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并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四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则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民法典》第1054条就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强调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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