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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审判中的抚恤金分配权解析:从个案看法律实践

    案件背景与概述

      在司法审判的广阔领域中,抚恤金的分配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剖析抚恤金在司法实践中的分配原则与法律依据。该案例源自江苏高院官方网站,由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毛海燕法官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抚恤金分配权的独特视角。

    司法审判中的抚恤金分配权解析:从个案看法律实践

      案件主人公徐某,一生历经多次婚姻变迁。他与原配妻子李某无子嗣,后收养了被告徐甲为养女。李某去世后,徐某与离异后的郑某结为连理,但婚后未育。郑某带来的三个子女(徐乙、徐丙、徐丁)与徐某共同生活,其中徐乙、徐丙先后成家。郑某病故后,徐某又与骆某再婚,直至2018年去世。徐某去世后,一场关于抚恤金分配的纠纷悄然上演。

    案件经过与调解

      徐某去世后,骆某作为配偶,未通知继子女徐乙等人,便独自操办了后事。随后,骆某将徐甲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调解书送达后,徐乙却向法院反映,自己作为徐某的继子女,应当享有抚恤金的分割权利,并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这一申请引发了法院对抚恤金分配权的深入审查。法院认为,徐乙若要主张抚恤金分配权,必须证明其与徐某在形成继子、继父关系期间,双方实际形成了抚养关系。这包括徐某对徐乙的抚养,以及徐乙对徐某的赡养。

    法院裁判与依据

      经过庭审调查,法院发现徐某与徐乙形成继父、继子关系时,徐乙已经成年并在部队服役。虽然复员后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徐某在此期间的付出或资助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此外,徐某年迈生病期间,徐乙及家人虽然进行过探视,但并未对徐某进行事实上的抚养。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某与徐乙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徐乙不具备徐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乙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

    抚恤金性质与分配原则

      本案不仅揭示了抚恤金分配权的复杂性,也引发了我们对抚恤金性质的深入思考。抚恤金,作为国家或有关单位对死者特定亲属的一种安慰性补偿,其性质并非遗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抚恤金不是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其次,抚恤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而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家属的费用,既不符合工资、奖金的范畴,也不属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审判中的抚恤金分配权解析:从个案看法律实践

      那么,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主流观点相对集中。一般来说,抚恤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照顾弱者的原则,根据死者生前与亲属的关系、亲属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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