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新规:户口簿或成历史
近日,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大变革引发了广泛关注——结婚登记或不再需要户口簿!这一变化不仅简化了结婚登记流程,更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倡导与尊重。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而,在修订草案中,户口簿的要求被明确删除,仅需提供身份证和上述签字声明即可完成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地域限制或将取消
除了户口簿要求的取消,修订草案还体现了对婚姻登记地域限制的进一步放宽。近年来,我国已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逐步修正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此次草案更是明确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再受地域限制。
具体而言,按照修订草案,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无需再考虑户籍所在地。同样,办理离婚登记时,也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两项材料。这一变革无疑为异地情侣提供了更多便利,促进了婚姻自由的实现。
可撤销婚姻及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明确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离婚冷静期”作为婚姻领域的一项新规定,此次草案也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均可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证件和书面材料后,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免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修订草案还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包括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或附加其他义务等。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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