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情感文章 > 婚姻
  • 婚姻家庭纠纷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42条关键指导意见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指出,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法院在审查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一般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42条关键指导意见

      同时,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只要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离婚时,若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不解除婚姻关系且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则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与损害赔偿的界定

      在婚姻无效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强调,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指出,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旨在为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

    房产分割与监护权变更的特殊规定

      在房产分割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的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补偿原则。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纠纷,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监护权变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在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等案件中,若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可能造成被监护人财产利益受损的,为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其他关键指导意见

      除了上述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还就遗嘱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继承纠纷中的公司增股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关键指导意见。例如,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一般应为婚姻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应结合案情进行判断。

    婚姻家庭纠纷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42条关键指导意见

      在继承纠纷中,对于公司增股(干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若增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则该增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因此,对该增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7219790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olinan.com/qinggan/453.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