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 法治护航家庭文明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恰逢三八妇女节之际,江苏省法院以案释法,发布了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此举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这一系列案例的发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法律指引,更彰显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恋爱转账:情深意切无需返还
在众多案例中,一则关于恋爱期间转账赠与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7月相知相恋,然而十个月后,这段感情却以分手告终。恋爱期间,李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杨某转账,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等寓意深长的数字,最大单笔转账达2万元。而杨某也向李某转账3万元,并退还了部分红包和转账。
分手后,李某认为杨某应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遂诉至法院。然而,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考虑到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并未远超经济承受能力,且缺乏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的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赠与性质:情深义重需理性看待
此案例不仅揭示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性质,更提醒了公众在恋爱关系中应理性看待财物往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日益复杂,大额财物赠与屡见不鲜。然而,当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往往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的性质。一般而言,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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