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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新规:7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正式实施

      5月10日,随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正式施行,婚姻登记迎来了“全国通办”的新时代。为进一步规范这一便民举措,民政部近日印发了相关通知,并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由相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新规:7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一、“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全国通办”政策下,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以及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均可在全国任一有相关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时,若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其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同样享受“全国通办”的便利。


    二、办理婚姻登记需准备哪些材料?

      在“全国通办”的新规下,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只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一份声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文件,无需再提供户口簿。这一变化大大简化了办理流程,使婚姻登记更加便捷高效。


    三、办理婚姻登记时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若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的信息不一致,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离婚证明书等;声明为“丧偶”的,则需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及结婚证等。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对所提供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虚假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涉外及港澳台婚姻登记如何办理?

      对于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婚姻登记,同样适用“全国通办”。但需注意,若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此外,双方均变为外国人的,虽可调取结婚登记档案,但不可补领结婚证。


    五、离婚申请与登记能否在不同机关办理?

      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虽可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必须与离婚申请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回到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六、补领结婚证的方式有何变化?

      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当事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未获取纸质档案,但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异地调档获取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可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共享获取,建议咨询原办理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新规:7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七、身份变化后如何补领结婚证?

      若一方由内地居民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双方可向任意一个有相关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若身份均发生变化,则需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工作、生活所在地有权限的机关申请。身份变化的当事人除需提供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前后身份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公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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