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爱情无国界,分手却有“界”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日益与国际接轨,国际交流变得愈发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国婚姻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跨越国界,寻找自己的幸福。然而,当爱情走到尽头,跨国婚姻的分手却往往比普通婚姻更加复杂。这不仅因为情感上的纠葛,更因为法律适用、管辖权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分手过程变得异常棘手。

特别是在涉及离婚和继承时,跨国婚姻的复杂性更是凸显无遗。新的经济形态催生了新的财产形态,如加密货币、境外架构公司授予的员工期权等,这些财产的属性及价值认定存在争议,且经常同时伴有适用法域或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近年来涉外婚姻和继承案件的典型争议点都有哪些?这些争议的解决在法律适用和执行方面又需注意哪些问题呢?
涉外家事案件争议:法律适用成焦点
为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我们调研了两位在涉外婚家领域拥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他们分别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和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丽虾律师。
孙长刚律师,作为婚姻家事、涉外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与传承等领域的专家,他咨询、代理了近千起国内、涉外婚姻家庭、财富传承纠纷案件,并与国外40余个国家的1000余位境外律师、律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他指出,涉外家事案件的争议点往往集中在法律适用上。例如,在鲁南制药案中,跨境信托与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台湾嘉宾提到,规划不完善的“赵氏信托”存在明显风险,即受托人为自然人个人,这在涉及庞大信托财产时并不建议。相反,专业的信托机构更能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管理,也更不容易做出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
而大陆嘉宾则赞同若受托资产规模较大则更适合选择专业受托人来管理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于大陆地区的信义义务法并不是非常完善,选择专业受托人可以在监管合规方面做得更好。
法律适用: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
叶丽虾律师则认为,涉外家事纠纷处理的主要焦点之一是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她结合案例与推理,详细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该条首次规定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加以适用。然而,该条文并未明确当事人应在什么时间选择法律适用,这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当涉外夫妻财产纠纷与其他纠纷交叉时,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如因不动产引发纠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与第36条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厘清?
案例解析:法律适用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以一起涉外夫妻财产纠纷案为例,夫妻二人均系香港籍人士,丈夫长期居住大陆,在大陆与婚外第三者交往密切,并将大额资金赠与婚外第三者。后丈夫与第三者分手,妻子以丈夫未经其同意,将巨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诉由向中国法院起诉确认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诉讼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中国法律。这一选择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跨国婚姻的分手难题,不仅考验着当事人的情感智慧,更考验着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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