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亮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再升级
近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中,新增了多项与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息息相关的规定,为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筑起了坚实的法律屏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雷明光对此表示,此次修订不仅加大了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还完善了救济措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平等权利:农村妇女与男子并驾齐驱
雷明光在调研中发现,过去一些地方存在将外嫁女等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范围之外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规定,无疑为农村妇女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让她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挺直腰杆”。
不仅如此,新法还规定,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同时,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协议也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详细记载权益内容。这些细致入微的规定,确保了农村妇女的权益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禁止歧视: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等,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规定,犹如一道“紧箍咒”,有效阻止了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的发生,为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雷明光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赋予农村妇女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则,这是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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